提醒您!房屋出租者請趕緊檢視租賃合約是否已具銀錢收據性質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醒您!房屋出租者請趕緊檢視租賃合約是否已具銀錢收據性質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剛過,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現正值國稅局審核期間,如經國稅局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目前正值稅處印花稅檢查期間,房屋出租的民眾,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國稅局審核時發現漏貼,移送至該處補稅並裁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