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報呼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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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報呼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土地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日期為要件。

該處進一步表示,例如買賣土地在104年9月5日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104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雖土地的所有權已移轉與他人,但今年仍以原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5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如為104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為104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課稅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者,買賣雙方如有自行協議分攤地價稅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但其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之地價稅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