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房屋,如符自住使用要件,請及時申請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繼承取得自住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即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可至該局臨櫃、郵寄、傳真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多多利用該局網站(www.tytax.gov.tw)提出申請。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每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即可適用較輕稅率核課,16日後才申請者,次月起適用。因此繼承取得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要件者,請及時提出申請,及早享有自用房屋優惠稅率,以維護您自身租稅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