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之起造人,應於領到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之起造人,應於領到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1 位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且依照合建契約可以分到6層樓華廈的第1層到第3層,其以3個兒子的名義登記為該3戶房屋的起造人,地主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該處答覆,地主兒子並未出資,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房屋,因此依契稅條例第12條:「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規定,地主兒子應在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

該處指出,大多數的納稅人以為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申報契稅的觀念是有誤解的。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因此,籲請有類似情況的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以免遭致處罰。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