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需設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需設算租賃收入

嘉義縣陳小姐詢問:我將朴子市的房子無償借給親戚開店營業,要不要課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之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陳小姐如將房子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戚供營業使用,縱使未收取租金,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