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廠房在未辦工廠登記(變更)前,不得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增)建廠房在未辦工廠登記(變更)前,不得減半徵收房屋稅

甲表示公司近期增建有使用執照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故公司增建之廠房部分,若非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範圍之建物,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
換言之,甲公司增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雖領有使用執照,惟仍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申報,始有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