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移轉所簽之移轉同意書免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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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移轉所簽之移轉同意書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若因故將其所生之全部權利及義務移轉給第三方,並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而承攬合約因故無法履行,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原因,已繳納之稅款自不得退還;惟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均未改變,將其移轉予第三方之承受廠商,而由三方共同簽訂之合約移轉同意書,屬形式上的改變,並未另訂合約,核其內容非屬承攬契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繳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