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贈與配偶財產後2年內去世,該贈與配偶之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強調,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為動產,如現金、存款等,因不需要辦理過戶,贈與人通常不會向國稅局申報。如果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去世,該項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繼承人申報遺產時若漏未列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即屬漏報遺產,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常有納稅義務人因夫妻間贈與財產不必繳納贈與稅,而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遭受罰鍰處分,特別提醒納稅人多加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彙總編號:100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