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稅率最後申請期限~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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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優惠稅率最後申請期限~9月22日~

(臺中訊)10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而尚未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未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仍有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前述設籍者之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徵差額稅款,還可能被處罰鍰。納稅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