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出售時原地價以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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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出售時原地價以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認定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所涉土地增值稅的核課規定,業於104年7月3日修正為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如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原是按委託人交付信託前所取得土地時點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的規定作了修正,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資料詳洽 :土地稅科 簡麗梅  (02)8952-8200分機263

撰稿人  :土地稅科  蔡靜如    (02)8952-8200分機175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02)8952-8200分機130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