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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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除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因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乃以原因發生日為租稅負擔之基準日外,其他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皆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交換、贈與…等)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典權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人或典權人,負有全年度地價稅的繳納義務,如民眾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款,此屬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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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8/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