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業用地,受贈人須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才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該局轄內甲君於98年6月贈與1筆農業用地給媳婦,土地價值150萬元,因未達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遂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給甲君。甲君因誤解法令,認為只要贈與的土地為農業用地,就可以免課贈與稅,所以隔了2個月又贈與存款220萬元給他的兒子,甲君認為,贈與存款並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所以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98年度贈與總額37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因甲君贈與存款時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短漏贈與稅,所以除了補稅外,還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1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且受贈人須自受贈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可以免課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蕭稽核06-2298068
  彙總編號:10003-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