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兄弟姊妹居住,不符合自住房屋稅率規定!
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出借給自己的兄弟姊妹居住使用,可否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如實際供自己的兄弟姊妹居住使用,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不適用上揭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嗣後房屋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