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須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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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農地須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稽徵機關係依法院通報資料核算土地增值稅,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及拍定人,若該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果因為等候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導致逾期申請者,只要能向稽徵機關證明在30天的申請期限內,已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則可扣除該證明書之核發期間。 

該分局提醒,農地被法拍時,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民眾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