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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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妻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說明,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所有權不同不符合「自有房屋」之規定,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