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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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該局另提醒納稅人注意,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相關規定。若已拆除之房屋未註銷房屋稅籍,且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另一戶房屋時,將被國稅局認定非屬僅有一戶房屋,而影響納稅人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