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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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來電詢問,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民眾所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如以該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依法應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民眾亦可至稅處所屬各分處臨櫃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方便又快速。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