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移轉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申報契稅起算日期之認定,除上述以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者係以契約成立之日,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起算日外,其他如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移轉務請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