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後,再行出售第三人時,仍享有減徵4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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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後,再行出售第三人時,仍享有減徵40%優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可先從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扣除土地重劃費用,為土地漲價總數額,再適用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配偶一方持有土地,如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是自辦市地重劃,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嗣後受贈配偶將此筆重劃土地再出售並移轉給他人時,仍可先扣除重劃費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適用查定土地增值稅額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受非第一次移轉之限制,其權益並不因此受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對重劃土地移轉仍有疑問,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權益。

  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