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診所、醫院所書立收費收據,可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醫院、診所開立收費收據,屬銀錢收據之ㄧ種,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若因金額大且數量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類醫院如牙醫、醫學美容等診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大額收據(如牙齒美白、齒列矯正、植牙、醫學美容等)甚多,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太多不便貼花,各醫院、診所可就近至稅處所轄各分處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