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的發達,電子交易日益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一般人會以為無實體契約書不需繳納印花稅,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函令規定,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繳納印花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受罰。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6、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