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在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如於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因故無法完成,已繳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因屬登記之ㄧ環,當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處電話:7410141轉251,或上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