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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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買賣土地所有權人要特別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所以各年期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常有民眾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如果在8月31日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誰應該要繳當年地價稅?可不可以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該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未滿1年,依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係屬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務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不管由誰繳納,該土地地價稅稅單納稅義務人仍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5/08/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