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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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林先生有一塊栽種果樹的土地,最近卻接到應改課地價稅的通知,經以電話向稅捐處查詢後才知道並非所有作農業用途的土地都可以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所以非屬農業區、保護區都市土地,其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目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竣而言,如有ㄧ項未完成即不屬公共設施完竣區。

該處提醒民眾,如收到該處因公共設施完竣改課地價稅之通知函,對於完竣之範圍有疑義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確認。

更新日期:2015/08/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