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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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情事。惟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其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誘因,其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故財政部賦稅署業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該草案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中。

  該分局籲請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陳曉伶,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更新日期:2015/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