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尚未申請者,請於104年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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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尚未申請者,請於104年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及教堂用地、加油站用地… …等)及符合減免地價稅的土地,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經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對於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疑義者,可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網站參閱或下載申請書表運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