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借寄戶籍,是否影響其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桃園區的房子,其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朋友因小孩入學商請借寄戶籍,不知是否會影響原適用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朋友為小孩就學或選舉借寄戶籍,如僅係單純寄戶籍,並無實際租賃行為,且土地所有權人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目前地價稅清查期間,透過機關間通報機制,蒐集相關租賃資料勾稽查核,民眾如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被補稅處罰。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