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於100年3月15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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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年3月15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同意之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同時課稅年度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課稅年度之前2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報時參考。&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外,亦可透過網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tax.nat.gov.tw) 線上申請。&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本項作業申請期間為4月1日至4月20日,今年度提前至3月1日至3月15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另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及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