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以其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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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以其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信託土地於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15/08/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