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康報給你知-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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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報給你知-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凡是取得政府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其自有自住用之房屋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為減輕貧民及低收入戶民眾之經濟負擔,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處呼籲,本市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者,請持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免徵房屋稅,另為加強便民服務,對於上一年度已經申請核准免稅,今年度仍符合低收入免稅要件者,予以主動續免,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