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土地稅法第31條之1原地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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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土地稅法第31條之1原地價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總統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增訂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二、增訂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條文。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上述條文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另該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