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仍需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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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仍需繳納滯納金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欠稅逾期未繳,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通知,表示願意繳納,但可否不要繳納15%的滯納金呢?該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合法送達的繳款書,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依照稅法規定,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須一併繳納無法免除。該分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並可多加利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省時又方便,亦可避免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2015/08/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