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自用住宅用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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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自用住宅用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金太太自配偶受贈取得自用住宅房地作為結婚周年禮物,並認為夫妻為共同生活戶,受贈後仍作住家使用,且其配偶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可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縱其土地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以,金太太(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應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