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今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當年度地價稅應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所以,於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仍會向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但是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於該項土地,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雖然取得拍賣土地後,未於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財政部49年8月2日台財稅發第05701號令,仍得向該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更新日期:2015/08/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