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颱風等天災受損,可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因颱風等天災受損,可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汔車、機車(151cc以上)車輛因天災受損無法再使用或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登記,完成手續後即可至車籍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溢繳未使用期間使用牌照稅退稅手續。 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可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修復前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另提醒民眾如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始能繼續使用,否則會有違章處罰的問題。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或724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如係汽車或機車的報停、報廢手續相關細節,可撥打嘉義區監理所服務電話05-3623939或嘉義市監理站05-2770150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1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