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時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土地改良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移轉時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土地改良費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已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如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可以在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0年取得A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並在104年出售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2,0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50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2,000萬元X稅率40%-累進差額3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3》)。如果甲君在95年支付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1,9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減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47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1,900萬元X稅率30%-累進差額1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1》)。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移轉的土地如果是繼承取得,且土地改良費用也是被繼承人所支付者,則無法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土地改良費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