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樹壓壞車輛,可報備個人災害損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路樹壓壞車輛,可報備個人災害損失

嘉義縣鄭先生問,去年8月底買入一輛全新的自用小客車,日前因蘇迪勒颱風來襲車子被倒塌的路樹壓壞,修理要花一大筆費用,所以考慮忍痛賣給二手車商,請問可以申報災害損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自用小客車因蘇迪勒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如果經修復使用者,以修理費核實認定災害損失;但如出售受損車輛,可參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5年使用年限,依平均法提列折舊,計算該車之剩餘成本,以車輛售價小於剩餘成本的差額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舉例說明,鄭先生自用小客車90萬元買入、60萬元賣出,使用1年。車輛殘值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1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據,計算方式為(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值,即(買價90萬元/5+1)=15萬元為殘值,該車使用1年提列折舊為15萬元〔(實際成本90萬元-15萬元殘值)/5〕,是1年後出售該車時成本為90萬元-15萬元=75萬元,鄭先生以60萬元賣出,故出售該車成本75萬元-賣出價格60萬元=損失15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