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須申請經核准始能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須申請經核准始能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其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後已成為車主,認為持有該車輛理所當然不須再課稅,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的條件為:一、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二、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輛,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並於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車主,仍須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免稅。

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凡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向稅捐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家中如有親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請留意是否符合免稅規定,及早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