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在今年6月份買了一間公寓,今年的地價稅,他是不是只要繳下半年的部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是陳先生,所以陳先生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陳先生必須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在當年度有移轉土地情事,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地價稅的課徵仍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