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之收據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到票據之收據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價金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為支付工具,於書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不論其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種類繁多,並非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條款、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如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所出具收據,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