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及減免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及減免申請期限至9月22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度得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課徵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 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地價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於今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定者,本年度即可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如果是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10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或土地減免要件者,務必把握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