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土地,夫妻一方將部分土地移轉給配偶,是否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需申請,是雙方或配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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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土地,夫妻一方將部分土地移轉給配偶,是否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需申請,是雙方或配偶他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地價稅之計徵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分別計徵。因此,夫妻雖同處一屋一地,使用情形雖未變更,依前開規定,仍應就轄區內夫或妻各自擁有之土地歸戶計算總地價,分別計徵應納地價稅捐。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夫妻一方將部分土地移轉給配偶他方,如用途未變更,不需要雙方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承受土地之配偶,需重新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順帶一提,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應於當年9月22日以前申請,使可於當年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次年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