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接待中心是否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樣品屋、接待中心是否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設公司搭建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依照各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的面積、構造、總層數等評定其房屋現值,並按月計課,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新、增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倘拆除亦須於30日內申報,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予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還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