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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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自103年7月房屋稅新制實施以後,有很多人對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戶數,多有疑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分別視為各共有人1戶計算。亦即持分共有房屋所有權人各自算1戶,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分共有同一間房屋,可僅算1戶。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分別共有5戶住家用房屋,權利範圍各為1/2,則甲持有住家用房屋為5戶,如均符合自住使用,僅可就5戶內勾選3戶,不是以持分房屋權利範圍加總計算,即1/2*5=2.5戶(錯誤計算)。

案例二:甲夫與乙妻持分共有3戶住家用房屋,持分權利各為1/2,由於係共同持分共有,如果3戶房屋皆符合自住使用之規範,則3戶皆可選擇為自住房屋,按1.2%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