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如何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納稅人若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於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該申報書經計算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需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金融機構繳納,該補繳稅款尚需加徵利息,計息期間自104年6月2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該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因短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能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王政智,電話:04-23051116分機225)

更新日期:2015/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