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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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的發達,電子交易日益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一般人會以為無實體契約書不須繳納印花稅,依財政部最新規定,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繳納印花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受罰。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廖美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9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