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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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間如有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如於104年9月15日才辦妥移轉登記,在今(104)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土地的所有權雖已移轉與他人,但原所有權人仍為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5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4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4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但該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納稅義務人之轉移,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