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納前,依規定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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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納前,依規定仍應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強制執行,嗣該車輛繼續使用被查獲後,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俟滯納期滿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該車仍繼續使用被查獲,納稅人始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手續,因該車已有「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