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新的壓縮機,籲請課徵貨物稅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於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新的壓縮機,籲請課徵貨物稅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於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受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的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若確實是在保固期間內換裝新的壓縮機,只需按新壓縮機的價格計課貨物稅,否則必須加計成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其伸算公式,依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係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的價格加計規定的加計率(未達20馬力者,加計百分之5百,即乘6倍;20馬力以上者,加計百分之250,即乘3.5倍)作為主機價格,再以主機價格之1.35倍(非往復式)或1.5倍(往復式)作為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申報繳納貨物稅。若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9)。

更新日期:2015/08/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