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要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回收不等同報廢,要確實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才能確保個人權益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車主高先生在接獲該處牌照稅違章裁處書,才發現自身權益因回收廠商未依約履行報廢手續,而大大受損,只能對回收廠商採取民事訴訟爭取自身權益,耗時又傷神。

該處提醒民眾:老舊不堪修復之車輛,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是繼續課徵的。民眾常誤以為將車輛交給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即可,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日後被查獲該車仍在公共道路行駛時,因當時並未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又找不出可供追查回收廠商之資料,則仍需依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應同時檢附車主證件、印章、行車執照、號牌、環保單位開具之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申報,則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前1日止;相反的,如未向監理機關申報者,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事關您的權益,車輛報廢一定要記得完成報廢手續。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